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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格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8-09 23: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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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德格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有效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德格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加强国企管理,防范风险,出台相关制度以规范国企管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格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委派、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监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推进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企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创新,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调查研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可委派或建议委派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委派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具体管理,参照《德格县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办法》。

       四是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国有独资企业的三年发展规划;国有独资企业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计划;国有独资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置换活动等重大资产处置活动;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企业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认为重大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考核结果国有产权(含股权)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品被外国或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企业定期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是法律责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未及时报告与其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撤职,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格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